(2010)温苍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林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民初字第95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原告在苍南县××东路××号王登磅饮食店打工。2010年6月5日中午,被告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残疾车),途径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400号前面时,没有注意行驶安全,车辆刮擦碰撞由原告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直接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0)a2244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后,原告经苍南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6982.67元,至今身体仍没有完全康复,还要经常买药治疗。被告至今没有赔偿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82.67元;误工费195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1985.67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某身份证、户籍信息,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身份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被告撞伤原告的事实;3、病历、医疗证明书及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因伤治疗、出院休息及支付治疗费用的事实。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其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5日12时45分许,由被告驾驶的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残疾车)途径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400号的路段时,不慎刮擦由原告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6月17日在苍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6982.67元。出院后医嘱:建议近期休息二周,避免重体力劳动。另查明,2009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48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赔偿项目、标准及金额: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据,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6982.67元,予以确认;误工费要求计算1950元、护理费要求计算900元,均没有超出2009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15元/天予以确定,共计180元(12天×15元/天);交通费虽然没有提供发票,但属客观支出,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酌情确定为200元。对于上述原告请求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原告伤情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意见证明,对其关于营养费请求不予支持。上述赔偿款共计10212.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的各项损失10212.67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华代理审判员 孙 娟 娟人民陪审员 温 从 成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明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