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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365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某共有的义乌市稠城街道孝子祠9幢407室和被告陈某某所有的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名仕家园二单元303室房屋各一套(价值约13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共有的义乌市稠城街道孝子祠9幢407室(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0862**号)和被告陈某某所有的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名仕家园二单元303室(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130231号)房屋各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有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楼凤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