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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芝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芝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778号 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 法定代表杨一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旭,男。 被告董芝玲,女。 委托代理人董连银,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芝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7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895元,下余589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允之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