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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839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吕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龙霞20b组团1幢302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龙霞20b组团1幢3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3697,地号:b-29-121-302,建筑面积138.35平方米)。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芳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839号温州市瓯海区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28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2839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周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龙霞20b组团1幢3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3697,地号:b-29-121-302,建筑面积138.35平方米)。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抵押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