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697号原告徐甲。被告庄某某。原告徐甲与被告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乙权某称,2010年,被告庄某某向原告徐甲借款26万元,口头约定2个月内一次性还清,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庄某某,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主体资格等相关材料,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