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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697号原告徐甲。被告庄某某。原告徐甲与被告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乙权某称,2010年,被告庄某某向原告徐甲借款26万元,口头约定2个月内一次性还清,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庄某某,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主体资格等相关材料,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