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旭平、孙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旭平,孙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旭平。被执行人:孙策。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旭平、孙策担保追偿合同纠纷一案(标的23860.61元本息),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银行账户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执行程序先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84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