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吴某某民与王某某、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吴某某民,王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55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起诉称:2008年3月15日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吴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某借款163500元,并由四被告共同出具一张借据作为借款凭证,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曾多次向四被告催讨还款,但四被告一直不予归还,故张某某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吴某某归还借款163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从2009年6月15日开始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0年8月1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未侦查终结。而本案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吴某某于2008年3月16日向张某某借款163500元的行为也涉嫌以上犯罪行为,应属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故原告张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原告张某某向本院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78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鸿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