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与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闸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闸北×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闸北××司,住所地上××××楼(南)a座。诉讼代表人陆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闸北××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闸北××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闸北××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闸北××司的起诉。审判员 蔡红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