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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蒋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蒋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马祝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起诉称:1988年下半年,原告在打工时与被告相识,由于当时年轻不懂事,未与被告登记结婚就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已成人。1990年农历4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定亲仪式,1991年1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经常喝酒赌博。开始时原告认为被告成家后会改掉坏习惯,然而被告一直没有悔改。原告因赌博曾多次欠下赌债,都是原告向亲戚借款后为其支付,至今尚有借款未归还。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曾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07年下半年被告又因欠赌债向原告要钱不成,双方某某争吵打架,为此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被告向原告保证悔改,原告撤回了起诉。2008年7月又因被告赌博之事双方某某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为此外出打工至今未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王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同居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共同努力挣钱抚养女儿成人,婚后一段时间被告经常与朋友一起玩牌是事实,但近五年来,被告就没有参与,而是努力工作。这几年,原、被告还共同抚养原告弟弟的女儿。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988年下半年,原、被告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现已成人。1991年1月14日双方在原东阳市画溪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双方确认一致的共同债务有:2005年被告向东阳市画溪信用社贷款1万元,该借款经法院判决后,至今未归还。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双方因家某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申请撤回起诉。2010年9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在双方虽因家某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另本案也不存在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