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盐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与俞洁、冯建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洁、冯建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民初字第158号本院2010年10月15日对原告顾娟芬、葛冬明、葛明华诉被告俞洁、冯建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嘉海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第3页第9行“被告冯建平和俞洁连带赔偿”应改正为:“被告冯建平和俞洁连带赔偿,其中冯建平赔偿部分相应扣除20%的赔偿数额”。代理审判员 高苏燕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嘉海盐民初字第158号本院2010年10月15日对原告顾娟芬、葛冬明、葛明华诉被告俞洁、冯建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嘉海盐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本判决书第6页第7行至第10行“另鉴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伤残的严重后果,理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原告的年龄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应改为“另鉴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三原告亲属葛祖良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二、本判决书第6页第13行“本案中三原告的医药费限额项下为554.52元”应改为“本案中三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限额项下为554.52元”。代理审判员高苏燕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