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邛崃执裁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成都市蜀宫春酒厂、杨某某、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玉琼,成都市蜀宫春酒厂,杨顺辉,林静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邛崃执裁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尚玉琼。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宫春酒厂,住所地:邛崃市桑园镇街。法定代表人杨顺辉。第三人杨顺辉。第三人林静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玉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宫春酒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玉琼以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宫春酒厂于2000年6月进行企业转制,由原来的乡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杨顺辉个人所有的私营企业,故申请追加成都市蜀宫春酒厂的法定代表人杨顺辉及其妻子林静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成都市蜀宫春酒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邛崃市桑园镇人民政府,该企业于2004年10月被邛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2008年1月被邛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宫春酒厂在2008年被注销时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未进行过企业改制,故申请执行人尚玉琼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尚玉琼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刘昌伟审判员 李石曲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