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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彭有铭与程春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有铭,程春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彭有铭。被告:程春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有铭与被告程春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有铭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