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松岗X方综合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X电子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岗X方综合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电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80号原告:松岗X方综合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娟。委托代理人:肖某刚。委托代理人:杨某翔。被告:深圳市深X电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民,广东X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使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某刚、杨某翔,被告委托代理人吕某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租赁补充协议》,被告承租原告所拥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的松岗X方综合批发市场一层至三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房产。被告自承租房屋开始,就从未按时支付租金。为此,原告先后多次提起诉讼,向被告追索租金。2009年7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被告应当支付的房屋租金标准和违约金计算标准,并判决解除合同,由被告交还房屋。该判决于2009年8月13日生效。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计算,截至到2009年11月20日,被告共计拖欠房屋租金人民币5241668元,同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0850.06元。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构成合同违约,不但应当承担付清拖欠的房屋租金的责任,也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至被告交还租赁房屋为止。2008年2月20日到2009年11月,被告拖欠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524166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合同已解除,我们没有交纳租金的义务,原告再向我们追索租金没有法律依据。2、而且本案已经协调终结了,一切的债权债务已经交给了原告,已经执行完毕了。3、追索租金已经超出一年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产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方大道的松岗X方综合批发市场一层至三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0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416500元(其中一楼的单价为25元/平方米/月,二楼和三楼的单价为20元/平方米/月),被告应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交付租金,被告拖欠租金达50天以上,原告除追究被告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解除合同。后双方还针对该合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补充约定:该合同所涉租赁房地产已经实际交付被告投入使用;2006年5月至2006年12月,被告实际支付的租金为人民币342000元(未计算递增部分),合同约定的租金自2006年5月1日起,月租金中的13.38元部分按每年递增5%计算增加月租金;补充协议内容与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产租赁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又查,原告曾因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被告提起反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纠纷作出(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9年8月13日生效。该判决书确认:补充协议所约定的13.38元部分按每年递增5%计算增加月租金是指将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单价中的13.38元,且租金递增是在签订合同一年后即2007年4月1日起开始;2007年1月至4月期间每月应付租金416500元、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每月应付租金429880元。对于2008年2月以后的租金及违约金,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并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还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方大道的松岗东方综合批发市场一层至三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租赁房产。又查,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2008年3月至12月房屋租金共计4156000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举证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2008)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原告交付租赁房产给被告使用,被告应依约按时交纳租金。对于2008年2月的租金,因(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已支付给了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这个月租金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08年3月至租赁合同解除之前即2009年8月的房屋租金,被告仍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本院对原告的此部分请求予以支持。依据(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租金标准进行核算,2008年2月至4月份的月租金为429880元,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的月租金为443929元,2009年5月至8月的月租金为458680元,则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的房屋租金共计8021628元(429880元×2个月+443929元×12个月+458680元×4个月)。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经支付了其2008年3月至12月的租金41560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租金3865628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09年9月至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房屋租金的诉求,因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已于2009年8月13日解除,且(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交付房屋的日期是在2009年8月23日前,故原告的此项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的租金人民币386562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92元,原告承担人民币1273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35762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预付,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品澈人民陪审员 李平静人民陪审员 陈珠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亚彬书 记 员 杨 洁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