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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郑法执指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郑州宝地仓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郑法执指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珍,女,194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郑州宝地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仓,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03)郑法执指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宝地仓储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予以冻结;2、依法将荥阳(1998)荥土建字第0010号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郑州宝地仓储有限公司应负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宝地仓储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宝地仓储有限公司名下荥阳(1998)荥土建字第0010号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郭晓斌审判员  梁玉泉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