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季小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季小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7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季小某某。原告陈甲与被告季小某某为债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陈甲诉称:被告于1998年3月4日以外出经商为由,向原仙居县横溪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40000元,由原告为其作担保。后来仙居县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领导小组清理基金会时候,于2001年6月14日扣去原告400元、800元,同年7月12日扣去原告400元,同年8月13日扣去原告400元,同年9月13日扣去原告400元。2002年5月15日扣去原告400元。2003年12月9日扣去��告1500元。2004年12月14日扣去原告7000元。2005年12月19日扣去原告8000元。2006年12月21日扣去原告4000元。2009年2月12日扣去原告4000元。2010年4月9日扣去原告4000元。2009年8月31日退回原告2000元。以后被告陆某归还原告9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2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季小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4日,被告季小某某经原告陈甲担保向原仙居县横溪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40000元。仙居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清理整顿基金会时候,于2001年6月14日扣去原告1200元,于同年7月12日、8月13日、9月13日、10月13日、11月13日每次扣去原告400元;于2002��5月15日扣去原告400元;于2003年12月9日扣去原告1500元;于2004年12月14日扣去原告7000元;于2005年12月19日扣去原告8000元;于2006年12月21日扣去原告4000元于2009年2月12日扣去原告4000元;于2010年4月9日扣去原告4000元。上述合计扣去原告人民币32500元。2009年8月31日,仙居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回原告2000元。以后,被告陆某归还原告人民币9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十四份、领款收据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担保向原仙居县横溪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40000元,其后,原告为被告偿还了借款。被告目前尚欠原告的21500元,作为债务人,被告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季小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甲本金2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季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张文震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祖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又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又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