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某某、陶某某与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与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陶某某与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72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新叶家埭村。身份代码:680743915。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9月7日,被告因办公室需租用花木,与原告签订《盆景租摆协议书》一份,共向原告租用花木43盆,约定每盆日租金为0.4元,租期到2009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底支付一次。被告租得花木后于2009年10月12日数量减少至38盆,2010年1月12日,原告从被告处取回9盆花木。被告租用上述花木后一直未支付租金,租期到期后也未归还尚在被告处的29盆花木。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租金4326.40元(计算至2010年7月2日止);判令被告归还租用的幸福树、发财树、夏威夷、棕竹、绿宝各1棵、非洲苿莉、富贵椰子各2棵、广某万某某8盆、也门铁2盆、袖珍椰子10盆,如不能归还,赔偿花木款16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盆景租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花木43盆,租用时间为2009年9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后租摆时间另行商定,付款方法为每月底结账一次,按时养护,遇花木不适应立即掉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花木盆景。双方于2010年1月12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2354.40元,于2010年6月29日经双方清点,被告共有幸福树、发财树、夏威夷、棕竹、绿宝各1棵、非洲苿莉、富贵椰子各2棵、广某万某某8盆、也门铁2盆、袖珍椰子10盆,共计29盆花木未归还原告,花木价值为1670元。被告欠原告的租赁费今未支付,29盆花木至今也未归还。29盆花木从2010年1月13日至7月2日,共计170天,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1972元(29盆×170天×0.40元/天=1972元)。综上,被告至今欠原告花木租赁费4326.40元,未归还原告幸福树等花木29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盆景租摆协议一份、结算清单二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盆景租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花木租赁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的花木,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租赁费,且部份花木至今未归还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返还花木,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讼,可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陶某某租赁费4326.10元;二、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陶某某幸福树、发财树、夏威夷、棕竹、绿宝各1棵、非洲苿莉、富贵椰子各2棵、广某万某某8盆、也门铁2盆、袖珍椰子10盆,如不能返还,赔偿1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份以后退,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校军审 判 员 王海庆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