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邦载与郑哲、南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邦载,郑哲,南小丽,杨光明,蔡玉安,张小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周邦载。委托代理人应美珍、陈多多。被告郑哲。被告南小丽。第三人杨光明。第三人蔡玉安。第三人张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邦载与被告郑哲、南小丽,第三人杨光明、蔡玉安、张小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根据相关政策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为由,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邦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周邦载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