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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福根与嘉善嘉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根,嘉善嘉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67号原告:沈福根。被告:嘉善嘉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福根与被告嘉善嘉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福根于201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福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沈福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