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与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陈甲,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号。诉讼代表人陈丙。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甲、陈乙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