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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与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陈甲,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号。诉讼代表人陈丙。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甲、陈乙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潭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