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励萍与夏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萍,夏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励萍。被告:夏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励萍与被告夏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励萍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68元,减半收取12584元,由原告励萍负担。审判员 翁 羽陪审员 郑根条陪审员 费继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