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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王振、许辉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王振,许辉,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王振,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辉,临沂市环保局职工。被执行人张雷,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山证执字第127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振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晓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