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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商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贺力强与被执行人秦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力强,商州秦龙有限责任公司铸造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商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贺力强,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商州秦龙有限责任公司铸造总厂(以下简称秦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川(又名陈世荣)系该厂经理。申请执行人贺力强与被执行人秦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商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力强于200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龙公司在商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03年7月14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以(2003)商区法执字第238号建议终结执行函函复我院,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商南县人民法院(2003)商执字第22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