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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范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243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范某某、刘某某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