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范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243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范某某、刘某某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