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慧琳与西安市雁塔区缪家村二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琳,西安市雁塔区缪家村二组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王慧琳。委托代理人何睿,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缪家村二组。代表人赵欣。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的原告王慧琳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缪家村二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2010年10月23日原告王慧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慧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