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6月29日决定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查找被告,均未找到。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李运长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清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