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75号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兴。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203元,由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