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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389号原告鲁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鲁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某诉称:2010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上虞市公安局于2010年10月12日通知本院暂停审理该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校军审 判 员  方艳青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宣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