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义企龙车业有限公司、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义企龙车业有限公司,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企龙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明。委托代理人:陈志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文虎。委托代理人:梅卫平。委托代理人:梅巍佳。原审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泽亮。上诉人武义企龙车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