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金商终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义企龙车业有限公司、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义企龙车业有限公司,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企龙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明。委托代理人:陈志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文虎。委托代理人:梅卫平。委托代理人:梅巍佳。原审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泽亮。上诉人武义企龙车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