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郦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