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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郦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