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泰执民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爱珠与徐向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爱珠,徐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黄爱珠。被执行人:徐向红。申请执行人黄爱珠与被执行人徐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2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09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860元、执行费1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向红的银行存款(泰顺县各金融机构)及其在泰顺县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的房产、土地使用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向红系泰顺县档案局在职员工,本院对其每月工资收入采取强制扣留措施(自2010年10月份开始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进行扣留,被执行人徐向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建克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