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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小锋与杨杏永、叶蔚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锋,杨杏永,叶蔚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40号原告:黄小锋。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被告:杨杏永。被告:叶蔚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锋与被告杨杏永、叶蔚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0年10月22日上午10时零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但原告黄小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黄小锋负担(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4100元)。审 判 长  陈学箭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阮旭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