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小锋与杨杏永、叶蔚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锋,杨杏永,叶蔚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40号原告:黄小锋。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被告:杨杏永。被告:叶蔚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锋与被告杨杏永、叶蔚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0年10月22日上午10时零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但原告黄小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黄小锋负担(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4100元)。审 判 长 陈学箭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阮旭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