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陈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邵某某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上诉人陈某某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钱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中,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审对邵某某所养蜜蜂受损害后果之事实认定不清,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钱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 晓 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建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