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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陈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邵某某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上诉人陈某某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钱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中,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审对邵某某所养蜜蜂受损害后果之事实认定不清,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钱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         晓         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建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