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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