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