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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曹斌与佟明、上海巴士公交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曹斌。委托代理人:吴建。被告:佟明。被告:上海巴士公交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业务第二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斌诉被告佟明、上海巴士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业务第二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斌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佟明、上海巴士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业务第二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斌撤回对被告佟明、上海巴士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业务第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