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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邱永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邱永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B0805733-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隆顺村。法定代表人:梅锡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永,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永善,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邱永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永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无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