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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塘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塘民初字第258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任国良。被告:张某。原告俞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云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张某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国良到庭参加诉讼,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俞某起诉称: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俞某与张某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俞某不能生育,于2004年7月收养一女俞怡佳(2003年3月18日出生,2008年9月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张某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逐步走向破裂:(一)张某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二)张某不关心照顾俞某和女儿,双方很少有共同语言;(三)婚后,张某将赌博当成工作,长期在外赌博,经常有人上门来讨债。2010年3月,张某将家中的轿车和手提电脑变卖后离家外出不知去向。俞某省吃简用积攒下来的钱替张某还债。现俞某对张某已彻底丧失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女儿俞怡佳由俞某抚养,由张某负担女儿抚养费每月800元直到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张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俞某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俞某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俞某与张某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张某不顾家庭长期沉溺于赌博,也不顾夫妻感情离家外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俞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俞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共同收养的女儿俞怡佳,由原告俞某抚养教育,被告张某负担女儿抚养费每月4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按月支付。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俞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何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