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民初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马铸造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马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1225-1号原告:浙江××马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马厩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富某某。被告:米纳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室。法定代表人:j0h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马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米纳克××××)矿业有限公司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平湖市,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米纳克××××)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佳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