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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戚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所地:诸暨市××街道××楼。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戚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之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