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戚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所地:诸暨市××街道××楼。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戚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之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