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龙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傅某。被告张某。原告傅某与被告张雪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荣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被告张雪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较为薄弱,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被告对原告女儿不能容忍,经常争吵。由于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尊重、善待继女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与原告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其愿意改变自己,希望原告给其机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审查后均予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妻所生女儿傅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与傅某相处不太融恰,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成员间相处问题产生矛盾,但被告已当庭表示愿意改变自己,希望原告给予其机会。只要原、被告多一份宽容、多一份爱心,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荣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