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0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O1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庄某华的女儿于2010年7月27日走失,庄某华求助于媒体寻找女儿。2010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从电视中得知该消息,遂于8月3日5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庄某华,谎称知道被害人女儿的下落,并要求庄某华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入人民币5000元。双方经多次沟通,于8月5日11时许,在宝安区龙华街道佳X超市附近见面。双方见面后,周某仍以各种借口要求被害人一方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但庄某华一方则坚持要见到女儿才能给其5000元。周某见对方一再坚持,深知骗钱的计划将要落空,于是便带着庄某华一方在公路上闲逛,以图脱身。庄某华一方见周某有脱逃之嫌,遂将其控制,并报案至公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庄某华、林某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通话清单、灵通卡开户凭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因贪图小利而利用被害人寻找女儿的急切心理进行诈骗,属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平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