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与蔡卫忠、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蔡卫忠,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65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诉讼代表人:叶荣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剑波、金伟。被告:蔡卫忠。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与被告蔡卫忠、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