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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426号原告:梁某。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