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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宏图与郑金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图,郑金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朱宏图,航天集团第四研究院天风动力厂干部。被告郑金涵,航天四院401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图诉被告郑金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减半收取65元。因原告已预交13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65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