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建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季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季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志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爱秀、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1989年下半年开始恋爱,1994年2月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在读中学。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由于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虽经双方父母及我单位领导多次做工作,但因被告毫无诚意,故一直未能和好。2009年9月,我搬到父母处居住。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儿子随我生活,被告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我们结婚的时间及生育儿子的情况属实,我与原告恋爱时间长,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双方曾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并发生过争吵,甚至推搡拉扯,但并未发生严重冲突。2009年9月原告搬出居住,但后来也曾回家。我有家庭责任心,我还爱自己的家庭,还爱自己的妻子。我们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9年下半年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某,现在读中学。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由于性格脾气不合,曾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并发生过争吵。2009年9月,原告搬到父母处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没有原则性矛盾。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现有矛盾。只要夫妻之间坦诚相待,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方志宇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