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钱雪珍与钱伟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雪珍,钱伟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钱雪珍。被告:钱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雪珍与被告钱伟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雪珍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华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