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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栾民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韩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栾民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任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权利人任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