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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637号原告卢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卢某某为与被告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必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被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6日与2008年12月15日被告朱某某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8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分两次归还了13万元,余款45万元至今未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待证的事实有:借条两张,待证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58万元的事实。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起诉情况属实,但要分期归还。被告朱某某未在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待证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基于上列诉讼证据的认证和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朱某某分别于2007年10月16日、2008年12月1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58万元整,并具有借条两张,借条分别某某:“今向卢某某借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今向卢某某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不计利息”。被告朱某某在两张借条上签字捺印。原告均以现金支付方式交付予被告朱某某。事后,原告向被告朱某某催要借款,被告朱某某分两次归还借款13万元,余款45万元被告至今未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朱某某间的借贷关��成立,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朱某某、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依法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卢某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讼费6845元,其中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朱某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必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