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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冷木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木呷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943号罪犯冷木呷,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了(2008)慈刑初字第9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木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454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冷木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冷木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受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冷木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木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