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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终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普京与被上诉人苏河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普京,苏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终字第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普京,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系自由职业者,现住长治市捉马村九字巷**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河清,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系长治市电力公司职工,现住长治市捉马村平乐巷5号。委托代理人徐秀萍,女,41岁,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住长治市新营街。上诉人王普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普京,被上诉人苏河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秀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王普京于2003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苏河清现金15000元整”;同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支,内容为“兹收到苏河清人民币伍万元(50000)”。2009年12月原告持上述两支单据主张债权。原告苏河清于2004年元月18日向被告王普京出具收据一支,内容为“今收到王普京购废钢活动经费款叁万元整”。审理中,原告否认曾与被告合伙作生意称借款的理由是被告用于修房,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借款期间为1-2年。经质证,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合伙做生意,因其提过一车钢材,按原告的要求出具了收据和欠条,但原告称收据找不到,并说已经撕毁。收据中的钱曾给过原告33000元。另休庭后被告又提出本庭已超过法定时效及双方做废旧钢材一事,2004年郊区公安局曾作过详细调查的书面补充意见。原判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举的借据可证实,被告欠原告15000元的事实存在,理应返还;另原告提举2003年10月29日,金额5万元的收据主张债权,因被告出具了原告于2004年元月收取3万元的收据,应予扣除。故本院确认原告累计向被告欠款金额为35000元。因双方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应以原告起诉之日为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原判判决:被告王普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河清借款人民币共计35000元,并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承担658元,被告承担767元。判后,王普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5万元收据一支不能证明是借款;15000元借条一支已购买一车废钢,而这车废钢销售所得吉庆公司已经给付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应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30000元,而不是让上诉人支付其35000元。(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早已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超出了审理范围,违反了处分原则,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诉,也未主张抵消,而一审法院却将上诉人提供的3万元借据作还款,明显侵犯了上诉人的处分权。(三)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苏河清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普京于2003年10月9日给被上诉人苏河清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苏河清现金15000元整”;同年10月29日王普京又给苏河清出具收据一支,内容为“兹收到苏河清人民币伍万元(50000)”。以上两支单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上诉人王普京称以上50000的收据不是借款,但该收据的“系付”栏(空白)并未注明是何款项;关于15000元借据,上诉人王普京称已购买一车费钢,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基此,原审法院根据王普京所出示的收据在扣除苏河清已收到的30000元后,判决王普京偿还苏河清35000元正确,上诉人王普京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上诉请求,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王普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