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文静与青岛科信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静,青岛科信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姜文静。被告青岛科信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静诉被告青岛科信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速递费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